作者: home2024-06-13 14:06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
【生效时间】2022年09月21日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鑫采商城电商平台网络食品行业的管理,明确商家入驻标准,保障入驻平台的商家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鑫采商城平台商家入驻协议》、《招商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制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鑫采商城电商平台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家。
第三条 商家申请入驻鑫采商城,应当符合《鑫采商城平台商家入驻协议》、《招商标准》标准并经鑫采商城审核通过的商家方可入驻。
第四条 商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登记和自查义务,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审查制度
第五条 入驻鑫采商城电商平台的商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政府许可及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其拥有开展网络销售食品的合法资格。
第六条 商家应当按照鑫采商城设置的入驻流程操作并如实填写或上传商家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经营信息和联系信息:需商家上传的资料,商家应确保资料真实、清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上传;需商家填写的信息,商家应按照要求填写并应对填写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商家应明确其在鑫采商城店铺运营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系统中填写“店铺联系人”信息时填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和邮箱)。
第八条 商家提供资料信息后,由鑫采商城电商平台对商家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商家才能上线营业。
第九条 资质审核流程
(一)资质要求
1. 主体资质
主体资质包含营业执照和其他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 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 行业资质
行业资质包含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 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包括: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
(二)审核要求
1.资质应在有效期限内。
2. 资质一致性
(1)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的经营范围应与商家实际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2)行业资质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法人(经营者)和地址须至少有一个一致;
(3)商户后台地址应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
(4)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商户行业资质地址保持一致。
第十条 商家同意其向鑫采商城提供的证照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鑫采商城可以无须再经商家同意在法律许可或要求的范围内使用(如在商家鑫采商城网站店铺首页展示上述证照,供消费者或外部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商家违反本章规定的,鑫采商城将视情况予以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处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商品发布
第十二条 商家应当按照鑫采商城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要求发布商品或食品信息。
第十三条 商家发布商品信息范围应在商家营业执照许可范围之内;需要许可经营的还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经鑫采商城官方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如商家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保健食品还应当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第十六条 商家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如持有广告审批文号的,还应当在商品页详情中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以供消费者查询。
第十七条 商家违反本节规定的,将视情况予以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处理。
第二节 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八条 商家在鑫采商城经营的食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鑫采商城平台商品品质抽检规范》要求,且商家在入驻鑫采商城过程中,应至少向鑫采商城提供一份其经营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 商家在鑫采商城电商平台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其销售的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经鑫采商城要求,应当如实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鑫采商城将根据《鑫采商城平台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的规定,不定期的对商家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三节 商品召回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鑫采商城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商家怠于召回的,鑫采商城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四节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家出售以下任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销售过期食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交易争议,《鑫采商城平台商家入驻协议》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按照鑫采商城交易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第二十六条 商家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鑫采商城将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商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商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鑫采商城有权限制或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假冒他人商标的;
(二)向鑫采商城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材料;
(三)不符合当《招商标准》、《鑫采商城平台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商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鑫采商城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报告:
(一)商家销售的食品被证实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商家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鑫采商城认为应当向食药等监管部门报告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类商家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本规范暂无规定的,可以参考适用鑫采商城其他平台规则;其他平台规则也无规定的,鑫采商城有权根据行业惯例或司法判例处理。本规范与其他规范如有冲突,按照本规范操作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生效之前,食品类商家管理参考适用鑫采商城入驻协议、其他平台规则;本规范生效以后,食品类商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于2022年 9 月 14 日对外公示,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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