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me2024-06-18 18:06
摘要:招商标准.......
鑫采商城招商标准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指引商家规范入驻鑫采商城平台,确保商家在鑫采商城合规、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维护鑫采商城网站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鑫采商城买家合法权益,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入驻协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商家入驻鑫采商城经营的项目、类别、收费标准等,均需遵守/适用本标准及本标准指引的其他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鑫采商城的所有商家。
第四条 鑫采商城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购物需求及平台经营需要,不定期更新本标准。
第二章 入驻注意事项
第五条 鑫采商城入驻申请流程及招商标准说明均以官方招商发布为准。
第六条 鑫采商城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目管理、品牌需要及商家经营情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拒绝商家入驻申请。
第七条 鑫采商城有权在商家申请入驻后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其他经营资质。
第八条 商家需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信息材料:
(一)商家应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商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鑫采商城将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鑫采商城平台规则及与商家前述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二)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
(三)鑫采商城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商家如变更第八条(二)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鑫采商城工作人员;如未提前告知,平台有权根据其规则进行处理;
(四)商家所需提供的资质材料必须加盖公司红色公章再扫描上传,否则平台有权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
第九条 商家必须能够给买家/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且发票盖章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商家和平台合作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章 店铺资质要求
第十条 根据商家入驻开设店铺类型不同,商家需要按照企业商城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店铺经营资质。
(一) 针对“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情况的处理:
1、一证三号
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有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不再单独颁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均上传营业执照,三证号码按照营业执照上对应号码填写,有效期均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填写。
2、一证一号
(1)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传新版营业执照即可;
(2)税号:需填写目前正常开票的税号(新成立公司初始税号为18或25位的可填写18或25位的号码),鉴于部分地区仍用旧税号开票,可提供最近的一张发票连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并盖章上传,并填写发票上的税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①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旧证:上传老证并依证填写有效期,若已过期有效期填写营业执照有效期即可;
②若商户提供三证合一资质,号码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填写倒数第10位至倒数第2位(共9位数字的主体标识码),此有效期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③如有特殊情况可联系招商人员另行沟通。
(二) 授权有关说明
1、以商标持有人为授权人的一级授权,是指商标权利人授权商家销售其品牌的商品;
2、以商标持有人为授权人的二级内完整授权,是指商标权利人授权某公司销售其品牌商品,该公司授权商家销售该品牌商品,商家需提供商标权利人给予某公司的授权书及某公司给商家的授权书;
(三) 若经营属于《强制性商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范围的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国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证书)等证书。
(四)请各商家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平台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五)该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需调整,平台将依法提前公示并通知商家。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明细
第十一条 商家入驻鑫采商城,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有关保证金的标准、缴纳、退还及其他管理规定,详见商家入驻协议。
第十二条 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需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商家前述的相关协议中称为平台服务费)向平台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商家使用平台或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时,按照另签订的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店铺有效期
第十四条 商家每个店铺的有效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除非店铺或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或触发了提前终止的事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7日是连续7个自然日。
第十六条 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之后的,适用本标准。
第十七条 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平台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平台系统服务的主体,并自生效之日起视为商家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有关生效日日期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并公示7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则于2021年1月16日00:00生效,如有修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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