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采商城交易规则

作者: home2023-09-28 15:09

摘要:鑫采商城交易规则.......


鑫采商城交易规则

摘要:鑫采商城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6】日

规则具体修改点如下:

  《鑫采商城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鑫采商城平台(域名为ykhs365.com以下简称“平台”)上的一切交易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参加平台交易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遵守法律、本规则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其在平台上交易经营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五章   合同订立、价款支付及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

(一) 本平台上卖家展示的商品/服务和价格等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买家须填写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卖家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买家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卖家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买家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买家可以随时登陆自己在本平台注册的账户,查询自己的订单状态。

(三)由于受市场变化及各种以合理商业努力难以控制的因素的影响,本平台无法保证消费者买家提交的订单信息中希望购买的商品都会有货;如买家拟购买的商品,发生缺货,买家有权取消订单,卖家应全额退还买家已支付的价款;而对于非标准的定制产品,订单是否可以取消以卖家和买家双方协商结果为准,如果协商无果,则不予取消,强行取消的将扣除预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由卖家和买家通过协商解决,本平台可居中协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平台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机构买家在下订单后,系统根据订单内容自动生成相应的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和格式,本平台不参与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制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的各具体事项及在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承担责任,本平台可以居中协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平台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权利。因卖方权利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的,其责任概由卖方承担;造成平台或买方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卖方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卖方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保证,售出的产品如出现质量异议,卖方应根据质量保证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平台内工业品的购销业务,卖方委托平台按照平台规则进行结算并代收买方的货款,买方将货款支付至平台指定账户(即下文提及的备付金账户)即完成付款义务,具体以买方收到付款回单等表示付款完成的凭证之时为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台委托银联商务提供支付及全民付移动支付“线上购物车”服务,且卖方与银联商务签署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

银联商务根据平台的支付交易指令及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处理(包含支付交易信息与对应的消费订单信息)及分账处理并办理资金结算,当交易完成且未收到平台划付指令前,结算资金将由银联商务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进行存放;银联商务在收到平台划付指令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第1号】中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要求,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平台备付金的支付指令完成平台委托支付业务。平台收到银联商务反馈的处理成功材料后,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回单等,平台即完成卖方委托收款并将货款付给卖方的义务。

银联商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备付金管理要求,确保平台委托支付的相关资金均通过备付金账户完成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银联商务确保客户的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平台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备付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备付金用作他用,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占用、借用、用备付金提供担保等,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非为银联商务所有,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办理支付业务的平台或平台的客户所有。

第六章    数据信息保护

第二十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平台方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同时,为了更好向用户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及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平台方需要向合作方披露用户相关信息,在此情况下,平台方有权将用户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平台方有权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平台方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时,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平台声明、责任限制和免责

第二十九条  账户或电子签章信息因用户主动泄露或者因用户遭受他人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用户自行承担责任或者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平台提供配合。用户理解平台对用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且平台应请求而采取的行动可能无法避免或者阻止侵害后果的形成或者扩大,除平台存在过错外,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因用户未按照平台的规则、业务要求和指引进行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用户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平台过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由该第三方承担。

第八章   通知

第三十九条  平台修改其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则生效;如有修改,则另行公示。

调整后全文:

 

鑫采商城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鑫采商城平台(域名为ykhs365.com以下简称“平台”)上的一切交易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第三条  平台是为买卖双方的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并合理谨慎的管理平台上的交易信息。除平台公告特殊说明外,平台每天24小时对外开放,买家可以在开放的任意时间内登录平台进行相关操作。

第四条  参加平台交易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遵守法律、本规则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其在平台上交易经营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平台经营者是指经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鑫采商城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第七条 当事人是指卖方、买方等与交易有直接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统称。

第八条  卖方是指通过利用鑫采商城平台向买方出售其资源的法人会员。

第九条  买方是指通过鑫采商城平台向卖方采购的买方会员,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卖方和买方在本规则项下统称为“用户”。

第十一条 “公告”是指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市场行情、平台整体规划及相关要求、平台现有功能等因素,针对本平台规则、帮助、流程、服务指南及本平台所使用的其他平台技术或代码或字符串有关的情形做出的公示说明。

 

第三章   用户注册、登录、账户安全

第十二条  用户注册或登录平台,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和接受本平台规则。用户提交相关注册信息或资料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凭该账号和密码,用户可以进行相关操作。用户未能根据平台要求完成身份认证,平台有权拒绝提供用户服务,并可以立即暂停、关闭或删除用户账号及该用户账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

第十三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账号和密码及通过该账号在做相关操作时产生的密码和验证码。用户账号和密码仅限于用户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用户如变更授权委托人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平台暂停相关服务,并提交新的授权委托书、变更密码且经平台确认后方可重新启用服务。

第十四条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通过该账号、密码或验证码进行的相关操作,不论是否是用户本人或被授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操作或提供,均视为使用人已获得用户本人的授权,均视为其本人的操作和行为。若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密码忘记或丢失、被盗等无法使用该账号的情形,应及时联系本平台要求暂停相关服务,办理重置手续,否则用户使用该账号及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为仍视为有效授权下的操作,为用户的有效行为。

第十五条 平台的用户对自己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平台有权自行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平台的规则要求,对内容违法违规、发布方式或途径等违法违规的有权进行删除或者屏蔽。

 

第四章  合同电子签章

第十六条  用户可以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平台,进入用户页面,操作合同的电子盖章,点击“电子盖章”,手机短信收到“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完成合同的电子盖章。电子盖章完毕后,形成己方已盖章的电子合同。若合同相对方也已电子盖章,则在用户页面可以查询和下载双方均已电子盖章的合同。

该电子签章和电子合同事宜,用户将与合同相对方签署电子签章用户协议,双方约定均承认该电子签章后的合同有效性。

第五章   合同订立、价款支付及履行

第十七条  交易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交易过程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

(一) 本平台上卖家展示的商品/服务和价格等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买家须填写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卖家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买家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卖家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买家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买家可以随时登陆自己在本平台注册的账户,查询自己的订单状态。

(三)由于受市场变化及各种以合理商业努力难以控制的因素的影响,本平台无法保证消费者买家提交的订单信息中希望购买的商品都会有货;如买家拟购买的商品,发生缺货,买家有权取消订单,卖家应全额退还买家已支付的价款;而对于非标准的定制产品,订单是否可以取消以卖家和买家双方协商结果为准,如果协商无果,则不予取消,强行取消的将扣除预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由卖家和买家通过协商解决,本平台可居中协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平台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机构买家在下订单后,系统根据订单内容自动生成相应的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和格式,本平台不参与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制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的各具体事项及在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承担责任,本平台可以居中协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平台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权利。因卖方权利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的,其责任概由卖方承担;造成平台或买方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卖方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卖方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保证,售出的产品如出现质量异议,卖方应根据质量保证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卖方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交易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买方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的错误。

第二十一条  订单标的物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订单标的物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订单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订单标的物进入用户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订单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卖方和买方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卖方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合作银行支付(网银直付)、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平台内工业品的购销业务,卖方委托平台按照平台规则进行结算并代收买方的货款,买方将货款支付至平台指定账户(即下文提及的备付金账户)即完成付款义务,具体以买方收到付款回单等表示付款完成的凭证之时为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台委托银联商务提供支付及全民付移动支付“线上购物车”服务,且卖方与银联商务签署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

银联商务根据平台的支付交易指令及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处理(包含支付交易信息与对应的消费订单信息)及分账处理并办理资金结算,当交易完成且未收到平台划付指令前,结算资金将由银联商务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进行存放;银联商务在收到平台划付指令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第1号】中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要求,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平台备付金的支付指令完成平台委托支付业务。平台收到银联商务反馈的处理成功材料后,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回单等,平台即完成卖方委托收款并将货款付给卖方的义务。

银联商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备付金管理要求,确保平台委托支付的相关资金均通过备付金账户完成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银联商务确保客户的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平台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备付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备付金用作他用,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占用、借用、用备付金提供担保等,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非为银联商务所有,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办理支付业务的平台或平台的客户所有。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平台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六章   数据信息保护

第二十六条  平台承诺并保证不对外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平台的非公开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平台方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同时,为了更好向用户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及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平台方需要向合作方披露用户相关信息,在此情况下,平台方有权将用户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平台方有权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平台方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时,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平台声明、责任限制和免责

第二十九条  账户或电子签章信息因用户主动泄露或者因用户遭受他人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用户自行承担责任或者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平台提供配合。用户理解平台对用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且平台应请求而采取的行动可能无法避免或者阻止侵害后果的形成或者扩大,除平台存在过错外,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因用户未按照平台的规则、业务要求和指引进行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用户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平台过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由该第三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用户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基本信息、被授权人信息、用户在平台绑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用户使用数字证书等)有误,或者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按照平台的业务规则和指引进行修改,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该用户自行承担,平台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平台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也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系统因相关状况无法正常运行,导致用户无法使用任何平台服务或者在使用任何平台服务时受到任何影响时,平台对用户或者第三方不负任何责任,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平台不可预测或者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线路故障、停电、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或者第三方原因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网络供应商技术调整或者故障、平台升级、银行或者政府有权机构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平台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三)平台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四)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平台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平台的服务设计归第三方所有、控制或者运营的技术或者网站。如用户在进行相关操作需要使用到第三方的技术或者链接,平台不承担因用户使用该等技术或者链接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八章   通知

第三十五条  用户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接受平台服务时,应该向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地址、联系固话、手机号、联系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固话和手机号)发生变更的,用户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用户在注册平台用户时生成的用于登录平台接收消息的会员账号,也作为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平台将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平台公告、系统消息、站内信等方式向用户送达或者在平台公告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用户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用户务必及时关注。

第三十七条  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发给用户的验证码及相关通知,该等通知在平台成功发送之时视为已送达用户。因信息传输等原因导致用户未收到该等通知的,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平台有权与其他第三方机构合作,调整平台的服务内容和模式,并在平台上公告。具体服务内容和规则将以不时更新的规则、业务要求和指引为准。

第三十九条  平台修改其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平台有权撤销或终止交易:

(一)平台对订单标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订单标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愿意对终止交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卖方所做的说明或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卖方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平台认为的其它合理原因。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规则及有关的附加规定(如有),如有疑问须及时与平台联系。如已进行业务操作,即代表会员对于交易规则和附加规定(如有)有完整和准确的认识,平台不承担由于误解造成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平台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三条  规则冲突:同一时间节点,交易规则、平台公告、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由高到低确定效力:平台公告、合同、交易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生效;如有修改,则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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